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南京公证处为市民吴老伯办理了该公证处首例居住权合同公证书,并协助吴老伯顺利领取了居住权登记证明。
案情介绍
市民吴老伯年纪大了要换房,考虑到已为大女儿购置过房产,所以新购的房产就登记到了小女儿名下。吴老伯跟小女儿说好了,这套房他们老夫妻要住到“百年”,小女儿立刻给吴老伯写了张纸条:“保证上述房产让爸妈住到百年”。吴老伯拿着纸条来到了南京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说想给纸条办个公证。
接待他们的高公证员详细了解了吴老伯家中的情况和诉求后,告诉吴老伯,他的想法在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已经得到了明确规定,双方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后,吴老伯的居住权就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随后,吴老伯夫妇和小女儿夫妇共同向南京公证处申办居住权合同公证。公证员针对吴老伯一家的情况,为他们起草了《居住权合同》,就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登记手续、装修及维修,违约责任以及出租、出售、抵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个性化的约定。
拿到公证书时因临近端午节,公证员再三叮嘱吴老伯一定及时去办理登记手续。6月18日,吴老伯打来电话:“小高,谢谢你啊,我们的居住权证拿到手了!这下我们心安了!”
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之规定,居住权就是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另外,《民法典》也规定了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哪些情况可以设立居住权
第一老人选择在生前就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但又担心过户后自己对房产不再享有权利,十分纠结。这种情况下,老人可以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与子女订立居住权合同,在过户后登记设立居住权。
第二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后,担心房产不属于自己,自己不能长期居住,这种情况也可以与子女订立居住权合同,并登记设立居住权。
第三同居居住在一方的个人房产中的,另一方可以与所有权人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自己对房屋的居住权,可以采用遗嘱+居住权“双保险”,既保障房产传承给自己的子女,又能保障居住权人在有生之年居有定所。所有权人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
当然,可以设立居住权的场景不仅限于上述几种,只要需要通过居住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设立居住权。
为什么要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
第一公证机构是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能够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文书起草服务。公证员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充分保障居住权合同文本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另外,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公证过的居住权合同能够更有力地对设立居住权合同的事实进行证明。
第二公证机构能够协助当事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在本案中,得益于南京公证处和南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畅通的沟通机制,公证机构协助吴老伯顺利地办理并领取了居住权登记证明。公证过的居住权合同,能够更方便地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审查,顺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新规定,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重要保障。江苏公证机构积极履行公证职能,做到“基本法律保障职责”和“专业法律服务功能”相统一,通过公证实践让框架化的法律规定切实落地,用公证为广大群众的幸福生活贡献一份力量。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案例中人物为化名,家庭情况亦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