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民事在线诉讼中电子化材料公证转化的思考

时间:2021-07-13 14:43:39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5月18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8月1日施行。《规则》共三十九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构建形成系统完备、指向清晰、务实管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01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审核规则

《规则》中第十三条强调实体证据材料转化为电子化证据材料过程的真实性。在线诉讼中,法院依然首先要解决证据真实性问题,相较与传统线下诉讼,法院审核证据真实性难度更大,书证、物证原件经扫描或拍照后进行处理的技术性难度大大降低,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大增,以电子化书证方式呈现导致通过外观识别的难度增加,传统的基于物证、书证的判别鉴定方式,例如,对书证有无折损、新旧程度、内容增删等外在表现形式进行识别,对于物质是否有破损、痕迹进行鉴定,都将难以适用,电子化书证、物证是否与书证、物证原件一致的认定问题将成为在线诉讼认定电子化证据真实性的前提。

为此,《规则》第十三条列明几种情形,法院可以认定电子化材料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同时,考虑到电子化材料审核技术性较强及事后审核难度高,提出具体应对措施,包括:对方当事人认可、公证机构公证、先行诉讼活动确认、在线或线下比对等,表明法院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和其他程序完成实体证据材料电子化转化过程的真实认定的前置工作。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环节,具有法定的证据固定、保全职能,能够辅助法院完成在线诉讼前认定实体证据电子化转化过程的真实性。

02公证在电子化材料转化过程的作用

公证通过对实体原件、原物证据材料的审查,例如书证文件上签字、盖章是否完整,书证文件的页数,物证表面是否有破损等其它痕迹,对实体证据材料转化为电子化材料的过程监督,对电子化材料与实体证据材料进行一致性比对,排除电子化证据材料被删减、篡改的情形。

电子化材料转化过程的公证,可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来实现。线上诉讼当事人,将实体原件、原物证据材料提交公证机构,由公证员通过拍照、扫描、摄像等方式转化成电子化证据材料,公证员审核当事人主体身份,审查提交公证的原件、原物的形式真实性,提供转化过程所涉电子设备及软件,保证电子化证据材料与实体证据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和真实关联性。

电子化证据材料转化完成后,公证机构对转化后的电子化证据材料进行存证并附于公证书后作为证据附件,将纸质公证书扫描成电子化公证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电子化公证书作为电子化证据材料,通过公证书中证词记录的电子化过程及公证书所附实体证据的电子化证据材料,既保证了电子化证据材料转化过程的真实性,也完成了电子化证据材料载体的固化。

03公证书电子化的转变与展望

随着在线诉讼的逐步推开,公证机构要加快纸质公证书向电子公证书的转变,公证机构在出具纸质公证文书同时,可以出具电子公证文书,对电子公证书及所涉电子化证据材料进行统一存证、保管。建立电子公证书平台,打通电子公证书平台与在线诉讼平台的连接,通过线上数据传输,将电子公证书导入诉讼平台,简化当事人的电子化证据举证流程,使得电子化证据举证不会成为线上诉讼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