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公证法改革经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证法概述与选译|【国际视角看公证】第九期

时间:2020-10-10 16:14:24  来源:  点击:0

白俄罗斯公证制度向大陆法公证体系转型

在2019年11月27日雅加达举行的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大会上,白俄罗斯共和国被正式批准成为国际公证联盟第89个成员。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入盟,标志着该国的公证法改革完成了自前苏联模式的转型,正式加入了大陆法系公证的大家庭。笔者有幸跟随中国公证行业代表团在雅加达见证了这个对白俄罗斯公证人极为重要的历史时刻。受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委员会主任薛凡老师的启发和指导,笔者查阅了国际公证联盟就白俄罗斯入盟事宜的相关文件和报告,对白俄罗斯公证法改革的进程有了大致了解,窃以为白俄罗斯公证制度的改革经验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公证制度的改革和转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纵观白俄罗斯加入大陆法公证体系的历程,从其2016年6月16日正式递交入盟申请直至2019年11月27日获准入盟,前后历时逾3年。白俄罗斯公证法的修订为其加入国际公证联盟奠定了基础,转型后的公证运行模式契合了大陆法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证属于国家授权的公共权力、公证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以公证人为权责主体的公证人本位制度等等。

白俄罗斯原来是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于1991年独立。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于1995成立,历史上,白俄罗斯公证人长期由国家公务员担任。1997年5月3日颁布了第12号总统令《关于推进公证立法和公证活动的措施》。2004年7月18日颁布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公证制度和公证活动的法律》(简称“《白俄罗斯公证法》”)。

根据《2013年11月27日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公证活动组织的第523号总统令》,白俄罗公证制度开始了由公务员向自由职业转变的重大改革,公证运行模式按照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转型。2014年,全国公证人开始实行经费自收自支,国家公证人和私人公证人的地位相同。2016年1月5日355-3号法律对《白俄罗斯公证法》进行了修订,基本完成了白俄罗斯的公证立法改革和公证制度转型。白俄罗斯在公证立法改革过程中,借鉴了立陶宛、爱沙尼亚、波兰、保加利亚、俄罗斯和亚美尼亚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公证制度转型的成功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公证联盟在审查白俄罗斯公证入盟申请期间,对2016年修订的《白罗斯公证法》第58条第3款提出了异议,并且将修正该条款作为白俄罗斯加入国际公证联盟的前提条件,该条款规定:“为了固定公证行为的实施过程,在当事人的要求下或者在公证人主动提出时,可以进行录音或摄像。在公证人主动提出录音或摄像时,应事先告知申请实施公证行为的当事人。……”国际公证联盟认为该条款不符合公证制度的基本理念,损害了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证据效力。因此,白俄罗斯议会于2019年通过了修改公证法的法案,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条文,只有公证人才有权决定是否摄像,并且不再有录音的规定。

以上情况体现出国际公证联盟在尊重各国公证的主权和不干涉其按各自国情选择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的前提下,将是否符合大陆法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作为新成员国的入盟条件,审查也趋于严格。以正在申请加入国际公证联盟的伊朗为例,由于该国公证人的学历教育是神学学历而非法学学历,因此一直无法通过国际公证联盟的入盟审查。又如,哈萨克斯坦虽然早就递交了入盟申请,但是因为其公证立法改革迟迟未能获得进展,尚无法满足加入国际公证联盟的条件。

从修改后的《白俄罗斯公证法》来看,与法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相比,白俄罗斯公证业务中证明类事务还占了很大的比重,这表明其在实现了向大陆法系公证制度转型的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承继了前苏联公证模式的历史传统,同时也表明了证明类业务在白俄罗斯还有着相当大的需求。

《白俄罗斯公证法》概述

白俄罗斯公证法全称《白俄罗斯共和国2004年7月18日第305-3号关于公证制度和公证活动的法律》(下称“《白俄罗斯公证法》”),2004年6月22日由该国议会代表院(下院)通过,同年6月30日由议会共和国院(上院)批准,2016年1月5日经355-3号法律修订。《白俄罗斯公证法》全文共5章21节119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公证活动组织,公证人身份,行业自治管理”,第3章为“公证行为,经公证人证明的等同于公证文件的文书。实施公证行为的基本规则”,第4章为“具体公证行为的实施规则”,第5章为“本法针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和国际法人的适用,国外法适用,公证人与外国司法机构的互动”。中文译文由作者根据国际公证联盟提供的法文版本译出。

《白俄罗斯公证法》值得注意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证制度宗旨与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二、公证人的职责;三、公证人职务的双重性——基于国家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证人本位体制;四、公证人工作和酬劳的自主性;五、公证人终身任职和公证职业伦理要求。

01

公证制度的宗旨与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白俄罗斯公证法》第1条“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公证制度”明确了公证制度的宗旨:“公证人……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名义实施公证行为,保护包括私人企业主在内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权益以及国家之利益。”

第5条“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公证活动遵循合法、公正、独立以及保守公证秘密的基本原则。”

02

公证人的职责

《白俄罗斯公证法》第4条“公证活动的任务”、第25条“公证人的义务”都对公证人的基本职责作出了规定。

第4条“公证活动的任务”规定:“公证活动的任务是:通过以白俄罗斯共和国之名义实施的公证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之利益;对确凿的交易、权利和事实予以公证证明,以达到赋予其法律上的真确性及保障交易法律安全之目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施法律援助;建立遵守法律的关系。”

第25条“公证人的义务”规定:“……通过实施公证行为,以诚实和尽责的态度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向申请公证的公民和法人解释其权利和义务,告知他们公证行为的后果”。

03

公证人职务的双重性——基于国家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证人本位体制

《白俄罗斯公证法》第1、3、4条反复强调,公证行为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体现出公证权和公证活动属于国家授权的公共权力特征。同时,《白俄罗斯公证法》第13、14、24、59条明确规定了实行公证人本位体制,公证执业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归属于公证人。由此,白俄罗斯公证权和公证体制完全实现了公证人职务的双重性。

《白俄罗斯公证法》第24条“公证人的职权”规定:“公证人实施公证行为”;第59条“实施公证行为的场所”规定:“实施公证行为的场所是公证人事务所、公证人办公室”。第14条“公证人事务所”规定:“公证人事务所内可以有1至多名公证人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第15条“公证人办公室”规定:“公证人办公室内由1名公证人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为确保其执业活动的进行,在公证人办公室执业的公证人有权聘用和解雇职员,并对职员行使雇主的权利和义务”,第14、15条同时规定,无论是公证人事务所还是公证人办公室都“不被视为法人”,表明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办公室都不是实施公证活动的主体。此外,第14条规定,公证人事务所负责人由公证人事务所“所在地区公证人公会征得司法管理当局同意后从该事务所的公证人之中任命”,负责人职务的解除适用同一程序,表明公证人事务所负责人的任免并不是由政府决定而是属于公证人行业协会的职权。

04

公证人工作和酬劳的自主性

《白俄罗斯公证法》第39条“公证人的工作和酬劳”明确规定,“劳动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公证人”,“公证人事务所之公证人的工作由地区公证人公会的内部规章进行组织;公证人办公室之公证人的工作由公证人办公室的内部规章进行组织。”由此表明,基于公证人本位体制,公证人与公证机构不存在雇佣关系,也反映出公证人与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办公室的关系仅仅是公证活动主体与执业场所的关系。

第39条规定,公证人的工作酬劳在缴纳法定税费后由公证人自主决定分配:“公证人的工作是通过向公民和法人收取的、用于实施公证行为以及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的金钱来支付的。在缴纳了税款、其他强制性提留以及白俄罗斯公证人协会和地方公证人协会的费用之后,剩余款项由公证人支配”。

根据国际公证联盟公证国际合作委员会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报告,白俄罗斯公证人事务所和公证人办公室的运行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证人事务所由1至多名公证人组成,人员、设备、办公等开支全部由公证人公会承担,客户缴纳的公证费由公证人公会直接收取,公证人公会提留会费后的剩余金额是支付给公证人的酬劳,会费比例根据每个公证人的月营业额分段递进:1 -1000卢布:40%;1000 -5000卢布:50%;5000 -7000卢布: 60%;7000 卢布以上: 90%。而公证人办公室则只有一名公证人执业,公证人在公证人事务所执业届满两年才有资格开设公证人办公室。公证人办公室的开支由公证人自行承担,缴纳会费后的收入由公证人自行支配,缴纳的会费也是根据月营业额分段递进:1 -2000 卢布:10%;2000-7000卢布:15%;7000-12000卢布: 85%;12000卢布以上: 90%。会费缴纳的比例由公证人代表大会确定、调整。

白俄罗斯公证的以上做法非常值得称道,可以从制度上遏制恶性竞争,防止少数公证人垄断业务案源,也避免了公证人收入过高,从而更好地体现公证制度的公共法律服务特征。

05

公证人终身任职和公证职业伦理要求

《白俄罗斯公证法》第10条“公证人从事公证活动的形式”、第33条“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第37条“公证人职权的终止”以及第35条“公证人的宣誓和职业道德准则”分别就公证人终身任职和公证职业伦理要求作了规定。

第10条规定,担任公证人需“接受过法律专业高等教育”、“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等条件。第33条规定,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第37条规定,“公证人职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公证人死亡、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被宣告死亡;公证人申请终止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丧失白俄罗斯国籍,或者公证人前往白俄罗斯境外定居并取得长期居住证;.......公证人被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除名;……”表明了白俄罗斯公证人的职务属于非经法定理由和程序不能剥夺的终身职务。

第35条规定了公证人的统一宣誓制度:“初始执业的公证人需在庄严的氛围里,在白俄罗斯公证人协会进行宣誓”,同时规定“公证人未经宣誓,不得从事公证执业活动”。誓词如下:

我,(姓名),庄严宣誓,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律,诚实、尽责、公正地履行公证人义务,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证法——白俄罗斯共和国2004年7月18日第305-3号

关于公证制度和公证活动的法律(选译)

2004年6月22日由议会代表院(下院)通过

2004年6月30日由议会共和国院(上院)批准

2016年1月5日经355-3号法律修订

本法定义公证制度的法律、组织和社会经济基础,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公证活动的任务和原则,调整公证活动中的关系。

第一章

总则

第1节 公证制度的基础,公证活动的任务和原则

第1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公证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公证制度包括公证人、地方政府行政和执法机关的官员受托人(下称“官员受托人”)、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使团的外交官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领事机构官员(下称“外事部门官员”),他们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名义实施公证行为,保护包括私人企业主在内的公民(下称“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权益以及国家之利益。(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证机构没有被作为公证制度的主体组成部分。——译者注)

第2条 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

1. 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法和其他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

2.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缔结国际条约的条文与本法的条文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文。

第3条 公证活动

1.“公证活动”应理解为公证人、官员受托人以及外事部门官员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名义,实施本法、其他法律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公证行为之活动。(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证活动的实施主体是公证人而非公证机构。——译者注)

2. 公证活动不被视为企业活动。

第4条 公证活动的任务(第1、3、4条反复强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公证行为,体现出公证权和公证活动属于国家授权的公共权力特征。——译者注)

公证活动的任务是:

通过以白俄罗斯共和国之名义实施的公证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之利益;

对确凿的交易、权利和事实予以公证证明,以达到赋予其法律上的真确性及保障交易法律安全之目的;

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施法律援助;

建立遵守法律的关系。

第5条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公证活动遵循合法、公正、独立以及保守公证秘密的基本原则。

第6条 公证活动中的合法性原则

1. 公证人、官员受托人以及外事部门官员在进行公证活动时,应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法、其他法律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

2. 在出现本法第7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时,公证人、官员受托人以及外事部门官员必须向公民和法人拒绝实施公证行为。

第7条 公证活动的公正原则

1.公证活动对于所有公民和法人应当在相同条件下进行,不论公民的性别、种族、国籍、出身、财产和职业状况、与宗教的关系、政治和其他方面的选择、是否属于社团运动成员或其他情况;对于法人,不论其财产形式、隶属关系、法律形式和其他情况。

2.公证人、官员受托人无权实施后果对其具有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公证行为。

公证人、官员受托人无权为自己实施公证行为,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为其配偶、尊亲和卑亲(父母,养父母,包括养子女在内的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实施公证行为。

公证人无权为同一家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办公室的公证人、职员实施公证行为。

官员受托人也无权为所属地方政府的行政和执行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公证行为。

3.在本条第2款所述的情况下,公证行为由其他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办公室的公证人实施,或者由其他地方政府行政和执行机关的官员受托人实施。

第8条 公证活动的独立原则

1. 公证人、官员受托人独立从事公证活动,仅受法律规定的约束。

2. 在公证人、官员受托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施加非法影响的行为不被接受,且将承担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责任。

第9条 保守公证秘密的原则

(略)

第2节 公证活动的实施主体

第10条 公证人

公证人从事公证活动的形式:

1. 担任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公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接受过法律专业高等教育;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以实习身份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了职业培训;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2. 公证人从事公证活动的形式是公证人事务所和公证人办公室。

3. 在征得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同意后,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公证人的最高数量以及在公证人办公室执业的公证人数量。

在征询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的建议并考虑在公证人办公室执业的全国公证人数量的基础上,各个公证辖区的公证人数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确定。

……

第11条 官员受托人(官员受托人并不意味着白俄罗斯的某些公证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存在两种不同体制的公证人。在不具备公证人事务所和公证人办公室设立条件的地区,国家授权地方官员代为行使公证权,他们的名称“官员受托人”表明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公证人,而只是受委任实施公证行为。——译者注)

1. 在没有公证人事务所和公证人办公室的居住区,公证行为由官员受托人实施。

2. 根据地方行政和执法机关的决定,公证行为由地方行政和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副手或成员负责实施。

第12条 外事部门官员

(略)

第3节 公证活动的场所,公证辖区,公证档案……(从第10、13、14、15条可以看出,立法中没有将公证机构作为公证活动的实施主体,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办公室仅是公证人从事公证活动的场所,并且不具有法人资格。——译者注)

第13条 开展公证活动的场所

1.开展公证活动的场所是公证人事务所和公证人办公室

……

第14条 公证人事务所

1. 地区公证人公会在征得司法管理当局同意后,决定公证人事务所的设立和终止。

公证人事务所不被视为法人。

2. 公证人事务所内可以有1至多名公证人从事公证执业活动。

3. 在公证人事务所有两名或多名公证人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情况下,公证人事务所由其负责人管理,负责人由所在地区公证人公会征得司法管理当局同意后从该事务所的公证人之中任命。解除公证人事务所负责人职务的决定由所在地区公证人公会征得司法管理当局同意后作出。

公证人事务所的负责人有权以公证人的身份从事一切公证执业活动。

第15条 公证人办公室

1. 公证人办公室不被视为法人。

2. 公证人办公室内由1名公证人从事公证执业活动。

3. 为确保其执业活动的进行,在公证人办公室执业的公证人有权聘用和解雇职员,并对职员行使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

4. 在公证人事务所执业届满两年的公证人,根据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理事会的决定并征得司法管理当局同意后,有权在相应的公证辖区设立公证人办公室,但应符合本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在公证人办公室执业的公证人数量限制。

第4节 公证活动的监管和公证行业的管理,公证立法的执行监督

第21条 司法部对公证行业和公证活动的权力

(略)

第二章

公证活动组织,公证人身份,行业自治管理

第5节 公证人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第24条 公证人的职权:

1、公证人实施公证行为;

…….

第25条 公证人的义务

公证人必须:

是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会员;

参加民事责任保险……;

执行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和地方公证人公会的决定……;

遵守法律规定的公证执业活动要求;

通过实施公证行为,以诚实和尽责的态度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

向申请公证的公民和法人解释其权利和义务,告知他们公证行为的后果;

……

2.公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

第27条

1.公证人使用带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徽记的印章……

……

第6节 公证人身份的获得,公证人职权的中止、恢复和终止,公证人身份的丧失

第29条 禁止从事公证人职业的情形

(略)

第33条 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

1. 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是公证人在公证人事务所和公证人办公室从事公证活动的特殊许可。

2. 基于资格委员会作出的同意执业和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由司法部颁发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

公证人执业资格证书在载明的执业区域内无限期有效。禁止在另一区域实施公证行为。

……

第35条 公证人的宣誓和职业道德准则

1.初始执业的公证人需在庄严的氛围里,在白俄罗斯公证人协会进行宣誓,誓词如下:

“我,(姓名),庄严宣誓,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律,诚实、尽责、公正地履行公证人义务,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

公证人宣誓的规则由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负责制订。

公证人未经宣誓,不得从事公证执业活动。

……

第36条 公证人职权的中止和恢复

(略)

第37条 公证人职权的终止(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白俄罗斯公证人是非经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剥夺的终身职务。——译者注)

公证人职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公证人死亡、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被宣告死亡;

公证人申请终止从事公证执业活动;

丧失白俄罗斯国籍,或者公证人前往白俄罗斯境外定居并取得长期居住证;

.......

公证人被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除名;

……

第38条 公证人执业证书的注销。公证人身份的丧失。

(略)

第7节 公证人的工作、酬劳,强制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39条 公证人的工作和酬劳(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证人与公证机构不存在雇佣关系。——译者注)

1. 公证人事务所之公证人的工作由地区公证人公会的内部规章进行组织;公证人办公室之公证人的工作由公证人办公室的内部规章进行组织。

劳动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公证人。

2. 公证人享有每年至少24天的休假。

……

3. 公证人的工作是通过向公民和法人收取的、用于实施公证行为以及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的金钱来支付的。在缴纳了税款、其他强制性提留以及白俄罗斯公证人协会和地方公证人协会的费用之后,剩余款项由公证人支配。

……

第8节 公证人的纪律责任

第41条 公证人的纪律责任

1.公证人对其履行职业责任的不当行为承担纪律责任。

……

第42条 纪律处罚

对公证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审查;谴责;从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除名。

……

第43条 纪律程序的启动和执行

(略)

第9节 行业自治

第46条 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白俄罗斯公证人公会章程

(略)

第三章

公证行为,经公证人证明的等同于公证文件的文书。

实施公证行为的基本规则

第10节 公证行为,经公证人证明的等同于公证文件的文书

(略)

第11节 实施公证行为的基本规则

第59条 实施公证行为的场所

1、实施公证行为的场所是公证人事务所、公证人办公室……

……

第四章

具体公证行为的实施规则

第12节 证明交易、委托和授权

(略)

第13节 继承保护和管理措施,出具继承证书

(略)

第14节 出具婚内财产份额的财产权利证书

(略)

第15节 证明影印本、节本相符,证明签名的真实 性,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出具文书副本

(略)

第16节 证明事实,转递公民和法人向其他公民和 法人的请求

(略)

第17节 资金和/或凭证的公证提存

(略)

第18节 制作执行证书,拒绝证书,接收和保管文件

(略)

第19节 证据保全

(略)

第五章

本法针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和国际法人的适用,国外法适用,公证人与外国司法机构的互动

第20节 关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和国际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略)

第21节 国外法适用准则。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协议所涉及之公证行为的实施。公证人与外国司法机构的互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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