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通解通读丨如何避免“熊孩子”的打赏行为

时间:2021-08-12 09:36:24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直播的风靡,频繁出现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如何避免“熊孩子”的打赏行为?如何退回“熊孩子”的打赏款?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解读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打赏是否有效

类似涉及到处分虚拟财产的案件,当事人并不一定是未成年人,其中也包括部分成年人甚至老年人。处分虚拟财产如今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单一年龄群体的问题。

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认为,未成年人做出的打赏行为属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但不是基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此时除非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同意,否则其打赏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第二种情况是未成年人打赏额度较小,属于娱乐性消费行为,此时若未违反法律,则其打赏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中对于未成年人打赏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总则编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则编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总则编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打赏行为均无效;八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是有效行为。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打赏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打赏、游戏充值纠纷的,在未得到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无效,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在实际案例中,每个案例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刀切”。

专家建议,现在短视频和直播平台作为青少年群体高频使用的软件,应规范其运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建立相应的家长守护系统和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

生活中会遇到哪些与直播相关的问题?

问:打赏内容与观看内容不符,可以退款吗?

答:如果观看内容与直播平台或主体有明确约定,但对方没有按约定的直播,此时对方属于违约,可以主张平台或主体返还打赏的财产。

问:网络平台不设置未成年人模式,需要担责吗?

答:如果平台因传播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会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必须设立青少年模式,若没有设立一经发现,任何人、机构和组织可以依法向各级网信部门举报,当地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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