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收养人、送养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2)《收养事实证明》,该证明上应粘贴被收养人的照片(近期 2 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并加盖出具单位的骑缝章。收养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收养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收养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出具。
(3)除《收养事实证明》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4)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提供经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出具的该被收养人为非被拐卖人员的证明、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以及收养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收养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抚养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抚养事实证明》,该证明上应粘贴被抚养人的照片(近期 2 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并加盖出具单位的骑缝章。抚养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抚养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抚养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出具。
(3)除《抚养事实证明》外,其他能够证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确实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4)被抚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提供经抚养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出具的该被抚养人非拐卖人员的证明、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以及抚养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抚养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要确立被收养的子女跟养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需要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才能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民众个人原因,存在许多事实收养但是并没有收养登记效力的养父母子女。这时候通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就能够帮助无户口人员落户,取得身份证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或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