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徐女士接到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称,该公司的机械工程设计图纸被该公司原工程技术人员利用,使用于与该公司存有有业务竞争的其他单位,涉嫌不正当竞争且侵犯商业秘密,现希望徐女士能够返回我市,帮助该公司依法维权。
故,徐女士应该公司之需,来到我处,希望办理相关公证,助力企业维权。
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厘清了当事人对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相关概念及对应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基于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在本案中属于核心关键证据,且该员工手册原件有且只有一份,因此确定了公证事项即对于该公司员工手册进行情况说明并对于该手册复印件进行签名(捺印)。
公证员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同时告知取证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法律精致小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经考虑后,确认申请办理。
公证员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了申请人提交主体身份证明、与该公司之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前述员工手册,并针对前述申请材料与该公司核实予以核实确认。遂予以受理,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履行了相应公证法定程序,并依法高效的出具了公证书。
据悉,该公司已依据该公证书及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件进程亦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