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医疗预嘱 有尊严地与世界告别

时间:2021-08-25 14:29:13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设想过,当你抑或你的家人不幸进入无意识的状态时,你想怎么办?你会怎么办?

不可否认,现代高科技医疗技术能延长人的生命,但某些治疗会给病人带来很大痛苦,家属也背负巨大的精神、经济压力,这是很多家庭在面临此问题时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自主权问题越发受到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自主权,让自己有尊严地与深爱的世界告别。基于这样的考虑,“医疗预嘱”慢慢走入大众视野。

“医疗预嘱”是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醒时事先签署的书面指示文件,声明自己今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等措施的要求和想法,目的是保障患者的医疗自主权。

坦然面对生死,鼓励人们按照自己意愿,安排好生命的最后时光,以自然和有尊严的方式离世,便是 “医疗预嘱”的核心和落脚点。

案例

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一对曾为医院教授的老夫妻走进了律政公证处,工作期间目睹的生老病死,家庭的悲欢离合让他们坚定了一个想法,就是哪天他们病重或者失去意识了,希望子女能让他们走得平静、有尊严,不要过度医治自己。他们认为单纯地被延长生命却毫无生活质量,病人和家属都是在受罪。他们经过慎重考虑并与子女沟通后,前往律政公证处咨询办理“医疗预嘱”的公证事宜。

二老对于即将要办理的“医疗预嘱”有以下诉求:单纯延长寿命而无法保障生活质量时,请停止救治;为自己减少被医治的痛苦,也为子女减轻负担;为了避免其他亲属对子女进行指责,希望把自己的真实意愿做个公证,好让子女以后执行起来能够得到亲属们的理解和支持。

经过细致地交谈,公证员在充分了解二老的想法之后,与二老共同对文件内容进行详细地斟酌和修改,为二老办理了两份量身打造的医疗预嘱声明书,并用视频影像资料记录了办证过程。事后,二老心满意足地走出了公证处。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因此,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医疗预嘱的公证事项时,公证机构是应当予以受理的。

通过签署“医疗预嘱”提前决定自己在生命尽头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救治措施,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现代社会、法律和伦理赋予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