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为了扭转劣势局面,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同时又要兼顾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就会采取远程办公的方式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但是远程办公的缺点也显而易见:员工不好管理,工作效率低;远程沟通,难免会有疏漏等等。
于是在疫情缓解后,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也是层出不穷。
赵先生就是一位就职于智能网络公司的IT工作者。
在疫情期间,赵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一直采取远程办公的方式进行工作。
但是疫情缓解后,赵先生于5月1日恢复正常上班后就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辞退理由就是赵先生在居家办公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达7天以上,并且未按时完成工作。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公司解除了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
但是赵先生认为公司的理由毫无依据,自己每天都按照规定在“钉钉”APP上打卡签到,并且按时参加工作会议,“钉钉”APP上清楚地显示了赵先生的打卡记录和工作讨论记录。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于是赵先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期间,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赵先生来到公证处,申请对手机上的“钉钉”APP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首先由公证员对赵先生的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之后由赵先生本人对APP进行了操作,公证员将操作过程中取得的页面进行了截图打印,并将打印件附于公证书内,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赵先生与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公司在此过程中与赵先生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公司补偿赵先生人民币2.1万元整。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定的公信力,直接证明作用及优先的证明力,在互联网上的电子证据容易灭失的情况下,保全证据公证是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保护自身权益的首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