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严把审核关,银行免损三千万

时间:2021-09-03 10:15:06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3月22日,A公司与B厂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向我处申办《B厂综合场承包合同》公证。《合同》规定:B厂从4月1日起以交300万元将其综合场发包给A公司经营一年,但以A公司于3月25日前提供3000万元资金为条件,其中2000万元B厂用于周转,1000万元用作抵押金并应允B厂可用于经营周转,待承包期满,B厂即还本付息;同时B厂用其所经营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担保。

调查过程

承办公证员对其提供的合同及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一、B厂要求A公司提供巨额资金且在合同履行期前就得到位作为承包综合场的条件,明显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二、A公司提供的抵押金和B厂提供的担保物均无合法证明,也均不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三、该合同名为承包合同,实际法律关系却为借款,显然B厂发包综合场不是真正目的,而疑是另有图谋。

公证人员提出修改合同的建议,但遭双方拒绝,并被多次催促要求尽快出证。于此,承办公证员顿生警觉:该合同明显违法,双方是真不知道吗?合同对A公司极为不利,A公司何以能视而不见?不惜巨款承包一个小小的综合场,其目的何在?

双方又都急于要求出证,其意图是什么呢? 公证人员凭办案经验初步判定,双方的目的显然不在于合同的正常履行,极有可能是合谋以该合同作“幌子”而实现其他企图——不排除骗款。于是,公证员决定分别对双方进行资信调查。

经公证人员多渠道查明:A公司既无资金,也无技术力量,并不具备承包综合场的条件,且正在向某银行申请巨额贷款来用于“履行合同”;B厂是2008年创建的镇办企业,债务累累,正忙于组织资金偿付已挪用的原承包人提供的300万抵押金。另外还查知:A公司与B厂其实另签有一个《B厂综合场转包合同》,即A公司又将其承包的综合场以500万元转包给原发包方B厂。

公证员点评

公证员基本认定A公司与B厂具有合谋骗取国家金融机构巨额贷款的意图,双方签订合同仅是作骗贷的依据和借口,办理公证在于使骗贷依据和借口具有合法性,以进一步取得放贷银行的信任。于是当即决定拒绝办理此项公证,并及时告知放贷银行及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