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案情摘要】
王某从某公司购买化妆品一套,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在与某公司协商退货无果的情况下,从网上找了许多使用化妆品过敏的图片,并配上该化妆品的图片及“大家看看使用XX公司的化妆品的后果”等文字发到朋友圈。某公司业务员发现后上报公司,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朋友圈中侵犯某公司名誉权的相关言论删除并在朋友圈中澄清事实,向某公司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捏造事实,对某公司使用了贬低性言论,侵犯了某公司的名誉权,王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公司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将朋友圈中侵犯某公司名誉权的相关言论删除并在朋友圈中澄清事实,向某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关系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好的名誉能为民事主体带来更高的经济利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但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进行民事活动亦不得违反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对各种言论进行辨别后再转发微信圈,不了解事情真相随意转发贬低他人的言论,甚至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