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活中的民法典丨微信发圈要审慎,言论不实要担责

时间:2021-09-18 16:14:40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案情摘要】

王某从某公司购买化妆品一套,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在与某公司协商退货无果的情况下,从网上找了许多使用化妆品过敏的图片,并配上该化妆品的图片及“大家看看使用XX公司的化妆品的后果”等文字发到朋友圈。某公司业务员发现后上报公司,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朋友圈中侵犯某公司名誉权的相关言论删除并在朋友圈中澄清事实,向某公司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捏造事实,对某公司使用了贬低性言论,侵犯了某公司的名誉权,王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公司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将朋友圈中侵犯某公司名誉权的相关言论删除并在朋友圈中澄清事实,向某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关系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好的名誉能为民事主体带来更高的经济利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但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进行民事活动亦不得违反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对各种言论进行辨别后再转发微信圈,不了解事情真相随意转发贬低他人的言论,甚至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公证普法宣传 “典”亮法治化营商环境

-公证-民法典实施以来公证咨询答复汇编007

-遗嘱-“《民法典》继承编之六类遗嘱订立相关问题”专题讲座在盈科广州圆满举行

-民法典-灵武市综合执法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讲座

-公证-公证与“法”同行,“典”亮美好生活——我处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民法典-崇信县司法局柏树司法所积极开展“典润机关”《民法典》专题培训会

-民法典-龙山县司法局石羔司法所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讲座

-社区矫正-龙潭司法所:集中学习民法典 “典”亮社区矫正人员新生活

-社区矫正-学好用好《民法典》 让法律成为坚强的后盾——香花桥司法所开展普法宣传集中教育活动

-社区矫正-屯堡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民法典》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司法快讯】抖音侵权损名誉,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