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12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打赏女主播肯定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十万元打赏也不与其年龄、智力相相应,因此家长想追回打赏的钱在法律上问题不大。
但证据上就难了,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是12岁的儿子打赏的,事后怎么收集证据呢?这才是该类案件的难点。曾经也有家长提起诉讼,但法院发现所谓小孩看的主播是那些妖艳的小姐姐唱跳,法院能相信吗?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这类案例在疫情爆发后出现得更多。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颁布的(2020)苏089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为2003年出生的未成年人戴某,杜某是他的母亲。戴某及代理人杜某称,在2020年2月27日-3月4日疫情期间未能及时开学,戴某使用其自己手机注册账号在被告开办的酷狗音乐平台购买各种图案及特权,如火箭、音乐餐厅及几秒钟的特权等网络产品。在短短一周内向酷狗公司购买了近8万元的网络产品。因疫情原因,戴某未能及时开学才在被告的平台上进行操作,使用其母亲杜某的银行卡绑定支付宝进行支付购买的。
被告酷狗公司提供了帐号聊天记录、充值记录、消费记录。聊天记录显示,从2017年7月4日开始有聊天记录,且其中有大量关于“结婚”“带孩子”“上班”等内容。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不仅原告戴某主张的2020年2月27日-3月4日期间的聊天记录中有成年人聊天的迹象,在整个帐号存续期间,都有成年人聊天的迹象。并且根据原告“在2020年3月4日之后,就没有过消费、打赏”的陈述,以及涉案帐号在2020年3月4日之后存在消费打赏的事实,应认定帐号有其他人员在使用,不能认定相关的打赏行为系未成年的戴某作出。同时,对于消费款项的来源,原告戴某称是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登录其母亲支付宝帐号转账,却不能提供验证短信,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打赏行为不能认定是由原告作出,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上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证据上的角度讲,原告方需要证明是未成年小孩操作的账号进行打赏的,这是这类案件难点及焦点。
笔者认为,家长应该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防止小孩子通过网络进行支付。如果是家长自己看的,打赏后就甩锅给小朋友了,这是很难瞒骗法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