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稳定核心骨干又保障激励方案对公司内外经营决策不产生影响,赠与标的仅为虚拟股。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对应分配权,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对外进行工商登记。
公证员详细了解了赠与原因、公司情况及股权是否存在限制等情况后,受理了公证申请。
【案例分析】
为适应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公证机构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同时兼顾多元价值,把握公证质量,谨防执业风险。
公证员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审查:
1、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A公司基本情况,A公司的股东结构,以及是否存在甲将其对A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2、利用与民政系统搭建的网络信息核查系统,查询股东甲的婚姻情况,要求办理协议公证时,甲的配偶乙须一同前来确认同意赠与;
3、要求提供A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甲赠与虚拟股给丙的股东会决议,公证员分别向其他股东进行电话核实,确认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4、针对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内容,审查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的情况。
充分告知赠与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后果:
1、指引当事人仔细阅读协议中赠与人、受赠人的权利、义务约定。
2、告知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交付,不得任意撤销。
虚拟股权激励是在无须大幅增加薪资福利的情况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长期激励方案,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所青睐。
服务于社会发展需要,赠与公证不仅可以运用到人身关系密切者之间的传统财产赠与场景,也可以新型财产权利为标的,成为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用以优化营商环境。
公证员在办理此类新型财产赠与公证时,应该较之传统赠与提高审查标准,充分研究《合同法》、《公司法》等立法原义和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