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民法典与公证之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时间:2021-09-27 15:57:42  来源: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民法典与公证之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结婚时,为了防止日后产生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您可能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革,在许多国家,婚前财产公证已经是司空见惯的话题,也是结婚以前的必经程序。然而,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何在?

(一)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案例

韩某(男)与马某(女)是一对相恋多年的情侣,欲领取结婚证,遭到马某父母的强烈反对。原因是韩某不安于现有的工作,多次尝试创业均失败,欠了近三十万元债务。马某父母不愿看到女儿婚后背负大额债务,于是男女双方来到了公证处寻求帮助。

经交谈,公证员了解到二人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婚前除各自工作收入外均无其他财产,马某在不背负韩某对外债务的情况下,愿意与韩某“裸婚”。公证员针对二人的具体情况建议韩某和马某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告知其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来厘清双方各自婚前债务及婚后举债的归属是保护非借款方的利益最佳方式,并就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向二人做了详细的解释。

依据相关法律,结合韩某和马某的具体情况,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拟定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后在协议上签名、捺指印。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建议马某向已有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函并同时出示该《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由债权人签字确认其已知悉依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规定该债务由韩某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的事实,并保证不再向其配偶主张权利。该公证办结后没多久,韩某和马某即领取了结婚证。

该案例告知我们恋爱中的男女,在追求炽热爱情的同时应掌握及运用法律知识,实施爱情的正当防卫,捍卫婚姻的合法权益,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重要保障。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男女双方系离婚或丧偶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3、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由公证处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