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2019年购买的房,购房时开发商承诺2021年8月31日前交房,并且开发商时不时在该楼盘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楼盘施工进度情况。张先生时刻关注着楼盘的施工进度,满心欢喜地等待交房,盘算着2021年国庆期间结婚后就可以入住新房了。
结果等来的却是“延期交房”!!开发商找的理由是由于疫情等原因,影响了施工进度。张先生想不明白了,上周开发商的微信公众号上还发布了施工状况,施工进度一切正常,还专门强调工人正加班加点施工,可以按时交房,为何现在又通知说要延期交房?张先生多次致电开发商确认此事,得到的答复都是确定延期交房。
张先生郁闷至极,这一延期给他带来了非常多的麻烦和损失。因为张先生已提前将新家所需的家电订好,约定九月送货安装。由于要延期交房,不但新房在结婚时无法入住,订购的家电也由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安装,需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咨询了律师后,律师建议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开发商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施工状况的文章进行保全,固定证据,再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公证员听了张先生的陈述后,告知其公证处可以受理此类公证事项。这种公证属于保全证据,需要提供张先生的身份证,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以及登录微信所使用的微信号的权属证明。张先生提供了上述资料后,公证员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张先生的真实意思后受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随后张先生与公证员在公证处证据保全室内,使用公证处工作手机登录微信,对开发商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事后,张先生拿着公证书找开发商谈判,达成和解,开发商赔偿了张先生部分损失。
- 专业提示 -
保全证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容易灭失的特征,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一定的困难,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收集证据方式的合法性证明就更加困难,针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价值不言而喻。微信已成为广受大众喜爱的一款即时通讯工具,成为公众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其公众号功能更是为企业的营销推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微信公众号内容易删除、易修改等特性,及时对微信公众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固定电子证据,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为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94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