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日益增长,所引发的养老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朱大爷和李大妈就是一对典型的空巢老人。老两口育有一女,为了女儿有出息送她去海外求学,后来女儿就在国外成家并定居了。退休后老两口自己在国内生活,女儿一年难得回国一次探望老人,最近两年受疫情影响,更是只能靠微信视频以解相思之苦。幸好朱大爷的侄子朱小伟住得近,老两口平时生活上遇到问题就找朱小伟。最近老两口明显感觉到自己年纪大了,好多事力不从心,就想以后养老托付给侄子朱小伟,老人现住的商品房以后也留给朱小伟。女儿同意老人的想法,侄子朱小伟也表示愿意给老两口养老。但口说无凭,于是朱大爷和李大妈来到了公证处,希望公证员给出出主意。
公证员了解朱大爷和李大妈的情况后,告诉老人可以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协议约定朱小伟作为朱大爷和李大妈的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而老人名下的房产,百年之后归朱小伟所有。
我国原《继承法》就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一般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一种独特的,在被扶养人去世后,其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方式,它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
(2)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义务的,扶养人负有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人在其生前仍享有对欲遗赠财产的所有权,未征得扶养人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不得要求遗赠人生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5)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时,如果扶养人已尽扶养义务,扶养人对该遗赠财产享有优先权,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本案,朱大爷和李大妈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只是因为长期定居国外,无法及时充分照料老人,而老年生活需要更有品质、更有尊严的保障。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契合了老人安心养老的法律保障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