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房东使坏不按约定受领租金 提存公证解难题

时间:2022-02-11 09:29:42  来源: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市民钟先生在去年年初与房东白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承租了白先生位于成都市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租期为两年,钟先生每季度交纳一次租金,如果无正当原因逾期不交纳租金,白先生有权解除该协议。

去年7月份,另一位租客找到白先生表示自己愿意出更高的租金租赁上述房屋,白先生听后十分心动,于是动起了歪脑筋,在钟先生按照协议规定继续缴纳租金时,故意编造各种理由避而不见,致使其不能按时缴纳房租。

钟先生觉察到事有蹊跷,为了预防起见,其向成都公证处打电话寻求公证法律帮助。

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办理房屋租金提存公证的形式来证明自己已按时缴纳了房租。

公证员

钟先生便便带上身份证、《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来到了公证处办证大厅。接待公证员根据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为其办理了提存公证并按照成都公证处“24小时出证清单”要求,在当天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几天后,房东白先生以钟先生没有按期交纳租金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钟先生早已做好防备,钟先生凭借手上的提存公证书证明自己按时交纳了租金,揭破了白先生的骗局,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例解读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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