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带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公证调查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就一起执行异议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证据。
公证调查令是指在民商事案件审理阶段,根据案件需要,经未委托代理律师的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批准签发并委托为法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公证机构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目前,相关工作主要在北京三中院民商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运行。
据悉,由北京三中院推出的审判阶段公证调查令制度,在全国尚属首创。
自行调查取证能力有限
当事人申请提起调查令
“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成为现阶段制约审判工作高效开展的难点,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掣肘。”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说。
据薛强介绍,法院调研发现,调查取证的障碍主要集中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不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占一定比例,由此导致在案件审理中缺乏适用律师调查令机制的依据,律师调查作用发挥有限。
同时,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能力也非常有限。审判实践中,案件审理往往需要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情况、企业登记信息、经营场地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必须提供准确的身份证号、企业名称、实际经营场地等信息,当事人常因不知晓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工商税务等单位和组织的办事流程,不能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等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诉讼主张。
另外,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审判人员如过多介入当事人举证活动,在法院“案多人少”的背景下,除影响审判工作效率外,亦容易引发对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中立立场的质疑。
在此背景下,北京三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的规定,首推审判阶段以签发公证调查令的形式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工作机制。
《法治日报》记者看到,根据北京三中院制定出台的实施公证调查令的试行规定,审判阶段委托公证机构开展调查工作主要通过授权公证机构委派工作人员,持法院签发的公证调查令向被调查人依法调取证据的方式开展。
公证调查令需依照当事人申请提起,申领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签发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持令人为经法院审查批准并经公证机构授权、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而接受调查人则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或有义务配合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公证调查令适用于对在审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及其他与案件办理有关的证据的调查收集,但需调查的证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保管的,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除外。
三种调查模式相互补充
促进兑现生效裁判利益
据薛强介绍,审判阶段合作开展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工作机制推出后,民事诉讼的事实调查将形成律师调查令调查、公证调查令调查、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调查模式并存、相互补充的情形,有效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缓解调查难、取证难、查人找物难,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促进兑现生效裁判利益。
“最重要的是,它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薛强说。
据了解,委托公证机构调查,申请人只需负担因调查工作产生的必要的交通、差旅等费用,相较于较为高额的律师代理费,大大降低了维权的经济成本。
据方圆公证处副主任王瑞林介绍,为配合开展好相关工作,方圆公证处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法合规的工作标准、保障有力的技术平台。经广泛调研论证,方圆公证处明确了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应有的职权职责、必要的操作流程、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公证处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自今年9月底至今,适用公证调查令制度,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已累计向方圆公证处发出公证调查令12次,调查取证内容包括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规划图、工商登记档案、会议记录及相关音视频资料、病历等,调查对象所处位置分散于北京市朝阳区、顺义区、东城区、通州区等多区域,涉及规自委、房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医院、街道办等,上述被调查单位均积极配合公证人员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回执或情况说明。在调取证据的程序方面,公证人员自接到公证调查令至将相关材料提交法院的平均周期在一周之内,对于紧急情况可以实现当日或次日调回,调取证据过程全程留痕,调查报告内容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