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失联多年的小儿子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时间:2022-03-17 15:01:25  来源:兰州恒信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乔老和李老结婚50多年,相濡以沫。近日,李老因多年疾病缠身,离世而去,留下乔老孤苦伶仃。乔老因老伴的去世悲痛不已,精神状态一直很差。

乔老和李老生有两个孩子,他们一直和大儿子生活在一起。小儿子20多岁便外出闯荡,多年不曾联系、也不曾回家探望两位老人,甚至一个电话都未有过……“乔老伤心地对公证员讲述。

乔老伤心难过之余,将自己的担心也说给了公证员,万一自己哪天也追随老伴而去,小儿子回来和大儿子争遗产时,大儿子怎么安稳地在自己的老房子居住;如果在活着的时候不把这问题解决了,他如何对得起大儿子这么多年尽心尽力的赡养。”

原来,乔老和李老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李老已经去世,乔老既担心因为不懂法律使得所写的自书遗嘱效力存在瑕疵,又担心小儿子得知消息后会来争家产,于是找到公证员,打算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员通过查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死亡证明等,确认上述房产中属于李老的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2条、第1153条规定,属于遗产。

公证员告诉乔老,由于李老生前未立过任何有效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规定,乔老及其两个儿子为李老遗留的上述房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李老小儿子找不到,无法一次性地解决房产的权利归属问题。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乔老强烈要求通过遗嘱公证的形式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从李老处继承所得份额全部留给大儿子继承,并为其个人财产,不给小儿子预留任何份额,通过遗嘱的形式剥夺了小儿子的继承权。

办完公证后,公证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再次向乔老阐述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和价值,乔老连连点头并表示感谢,称“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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