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典型案例】贺某某用于诉讼的居民身份证公证案

时间:2022-04-19 10:11:27  来源:山西省吕梁市诚信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底,贺某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居民身份证公证,公证员经询问得知:贺某某因证券投资纠纷,拟起诉某证券公司,由于管辖法院在上海且当前疫情形势严峻,贺某某无法亲自前往上海办理诉讼相关事宜,故聘请了当地律师代理诉讼,现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但贺某某需经常携带和使用居民身份证原件,不便提交法院,故来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居民身份证公证用于诉讼。

公证员了解贺某某的公证需求和用途后,审查核实了贺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委托诉讼代理等相关证明材料,告知贺某某可以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证书(执照)公证。贺某某随即出示给公证员一份公证书模板,要求按模板办理。公证员浏览模板之后,发现该公证书系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和居民身份证公证的混用,不符合司法部定式公证书的要求,并向贺某某解释了两类公证事项的区别。在明确了二者的区别之后,贺某某选择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证书(执照)公证。又因居民身份证的重要性,公证员建议在公证词中明确规定公证书的使用范围,即“本公证书仅限用于国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用于其他事由无效”,既能帮助贺某某达到诉讼使用的目的,还能防止公证书滥用。贺某某表示明白并同意,公证员当日便按规定为贺某某出具了公证书。后经回访得知,贺某某已使用居民身份证公证书顺利地办理了相关事务。

类似居民身份证这样的证书(执照)通常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或者相关资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正式文书。证书(执照)公证则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书(执照)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类公证可用于国内、港澳台以及国外,包括留学、探亲、移民、定居、工作等事务,给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在办理该类公证时,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的目的和用途,必要时,公证员可在公证词中对公证书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防止公证书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

微信图片_2021011109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