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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能力,拓宽为民服务渠道,4月22日下午,无锡市滨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合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围绕《民法典》、政策法规和婚姻家事公证事项等内容开展了座谈交流。 会上,滨湖区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通过听取陆瑶公证员的专题讲座,了解公证业务在实际婚姻家庭关系和夫妻财产中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提升了业务能力。同时,双方就各类家事法律难点问题、怎样共同促进惠民便民利民、如何实现各方资源信息共享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当天下午,公证员还为现场婚姻当事人提供了公证法律咨询。
今后,双方将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共同推进常态化、长效化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升服务意识,真正做到法治护航,服务惠民。
婚姻家事,公证来帮忙!
1.涉外结婚证公证
随着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国内登记结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婚姻状态的官方证明,该文书由国内民政局颁发,领取到结婚证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夫妻为了能在国外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就需要办理公证,公证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领事认证。目前,滨湖区婚姻登记处是无锡市市区唯一授权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的婚姻登记机关。
2.婚前财产公证(以结婚为生效要件)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恋人情正浓时,一方可能愿意在婚前直接将个人所有财产转移登记为二人共同所有。然而实际生活中该种做法面临一定风险。但是如果毫无表示,另一方也会因缺乏安全感而不敢轻易步入婚姻。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此时可以发挥作用。如果二人无缘结为夫妻,则协议未能生效,双方损失不至于过分严重;而如果结为连理,则双方能够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婚前个人财产转为婚后共同所有,也为将来的婚后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有益于婚后生活的稳定。
3.婚内财产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婚内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只有经过公证,才能在产权变更登记前,阻止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4.离婚冷静期内财产公证
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未成且一方又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协议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离婚冷静期内财产约定等于婚内财产约定,若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前往公证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员会告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为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应明确该协议为并不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以避免将来通过冰冷的诉讼途径解决夫妻财产纠纷,也让夫妻双方今后回忆起来不至于是满满的怨恨,为曾经夫妻一场留存下一丝温暖。
5.离婚后补充约定公证
(1)抚养费提存公证:一方愿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又怕被挥霍,可以进行提存公证。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双方都有各自的担忧。但是通过抚养费提存制度,可以妥善解决父母双方的争议及忧虑。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抚养孩子的一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领取固定的抚养费,对未成年利益保护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