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巧用公证提存职能,化解司法执行难

时间:2022-04-29 14:51:39  来源:江西公证(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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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巧用公证提存职能,为人民法院化解一起执行难案件,让我们一起来涨涨"姿势"

案件起因

提存申请人同配偶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在履行离婚析产协议部分的给付义务时,对方反悔,不主动履行经法院确认的双方约定义务,拒绝将其掌管的车辆交付给提存申请人。提存申请人担心已判归自己所有的车辆在交付前出现毁损或因违法违规卷入纠纷,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流程

鉴于提存申请人同时负有支付相应补偿款的对等给付义务,而审判机关不便保管该补偿款。法院建议申请人先向公证机构提存补偿款,再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向法院核实了相关情况,依据司法裁判文书受理了本案。

公证处认真研究了公证提存的相关规定,本着既有利于案件执行、又兼顾纠纷双方利益公平的原则,就提存受领人、受领条件、领取提存款通知义务、受领人送达确认、提存费用负担、提存款取回权等情况进行了一一确认。申请人将应付补偿款存入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并在公证员监督下向受领人送达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公证处向申请人出具了《提存证书》。

申请人将《提存证书》提交至法院,并通过执行顺利取得了执行车辆。而提存受领人在被强制执行后也不再纠缠,迅速同提存申请人就公证费支付达成一致,并前往公证处领取了提存款。至此,本案件顺利执行终结。

本以为是“持久战”的执行案在短短一周内得到彻底解决,当事人向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连连道谢。本案中,公证提存大大提高了司法案件执行效率,增强了司法权威性和执法公信力。

知 识 点

公证提存事务: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根据提存的目的,提存公证分为两类:一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这种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这种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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