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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来到县公证处称:“公司股东陈某侵占公司财产,为固定证据,我代表公司申请办理本人与陈某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
经公证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县公证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办证过程中,公证员首先对手机号是否为刘某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为本人实名注册并使用进行详细验证、核实。
然后,刘某通过持有的手机登陆微信,开启手机录制屏幕功能后,打开与陈某的微信聊天界面并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保存,再将全部截屏图片和录屏影像资料传输到公证处电脑上,公证人员依次进行打印交刘某签字、捺手印确认,摄像人员对上述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全过程进行了摄像,通过上述保全行为,较完整全面的对刘某和陈某的往来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全,为当事人维权有效固定了证据。
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又兼有收付款功能,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使用人通过软件进行交流信息、商谈业务等活动。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互动性、内容连贯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