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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
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具体如下:
1. 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 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 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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