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近日,两位年轻的女士来到了律政公证处,希望公证员为她们办理互为监护人的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
两位女士是从小玩到大的闺蜜,一路从小学中学到大学都在同一个学校,十几年的友谊不曾中断。大学校园的生活总是香甜的,不但有好友相伴,很快也遇到了“以后就是他了”的男生。
但是后来两位女生原本憧憬的美好被男友辜负了。
消沉、难过不是没有过,可是两位女生相互安慰、相互扶持终于走出了那段难熬的日子。
二人认定了姐妹的陪伴最可靠,认准了是姐妹,那就一生一世是姐妹。所以二人深思熟虑过后,认为未来不管怎样,最值得信任托付的只有对方,倘若日后失能,希望由对方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处理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医疗救治、代理维权等事务。
公证员说
起初,公证员认为两位当事人并不需要现在就办理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一是二位当事人尚且年轻,短时间内日若非意外不可能需要被监护,二来未来的变数很大,两位现在都未成家,万一找到真爱了,确定还需要对方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吗?但后来,两位当事人向公证员讲述了她们的故事,公证员被她们的经历所动容,也被她们的友谊所感动。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