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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近千万的遗产独归儿媳一人?已被公证书认定“死亡”的九旬老太告上法庭,起诉儿媳妇和孙子孙女,要求分割近千万元的拆迁款,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海沧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官说,在“岛外大发展”的号角声中,不少村民被征迁后成为城市新居民,但与此同时,拆迁款分割问题也带来了不少家庭矛盾。怪事“已故”老太突然现身,状告儿媳要求分遗产村民老王于2019年死亡,留下了两处房屋。2020年,老王所在村子启动整村拆迁,老王的两处自建房所获得的近千万拆迁安置补偿款,均由老王的遗孀古女士领取。然而,被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已死亡”的老王母亲——已经年过九旬的林老太这时闻讯赶来,将儿媳妇和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要求自己也应该分得拆迁款,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被继承人老王遗产四分之一的份额,即248万多元。林老太说,自己是老王的母亲,古女士与老王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老王死后,其名下的两处房产被拆迁。老王的三个子女已放弃对老王遗产的继承,故老王的遗产应由林老太与古女士共同继承。古女士已实际领取拆迁补偿992万多元,林老太应享有被继承人老王遗产四分之一的份额。对此,古女士及其子女共同答辩称,老王生前有口头遗嘱,三个子女基于口头遗嘱且拆迁公司不认可口头遗嘱而进行公证,公证的费用也是拆迁公司支付的,公证的内容是根据拆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将老王的遗产全部由古女士一人继承。所以,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老人继承五分之一遗产,获100万元拆迁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2020年,村委会出具的《亲属情况证明》载明“老王父母不详,已先离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上述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委会情况说明来认定林老太已死亡,与事实不符,故该《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均不予采信。两份拆迁安置协议书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古女士所有,另50%份额的拆迁补偿款近500万元属于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拆迁安置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并由古女士领取,林老太主张继承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应由林老太、古女士和三位子女五人共同继承,各分得五分之一的遗产,林老太可继承获得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约100万元。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古女士支付给原告林老太拆迁安置补偿款约100万元;驳回原告林老太的其余诉讼请求。据悉,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村委会超越其职能出具收养关系、婚姻关系、死亡等相关证明,已建议基层组织对出具证明材料进行规范。法官说法公证文书有误相关内容无效法官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死亡是民事权利消灭的前提。公民的出生和死亡依法进行登记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本案原告系九旬老人,被告系其儿媳、孙子及孙女。九旬老人尚健在,而公证机关仅依据当事人提交村委会出具老人死亡的证明,未经核实,即对价值近千万的遗产归儿媳一人所有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经查明事实后,该公证文书因所认定的事实有误,相关内容无效,九旬老人作为已死亡儿子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相应的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