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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书的证词一般都是需要经过翻译的,但并非必须翻译成英文。证词翻译的语种,取决于当事人要去的国家,每个国家对证词翻译语种的要求不同,一些国家要求翻译成英文,有些国家可能会要求翻译成其他语种,甚至一些国家会要求翻译成小语种,例如阿拉伯语等。
涉外法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在国内使用时还需配一套中文翻译,那么涉外法律案件证据先认证再翻译还是先翻译后认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
由于境外的公证书以及境外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关于哪些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实践中的作法主要分三类:一种作法是不允许对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另一种作法是不论有无公证认证手续,只要经过审判人员的全面审核,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可直接承认该证据的效力。第三种作法是要求特定的材料予以公证认证,其他材料则视情况决定。某些特定的涉外证据材料(比如有关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等),应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以限定其证据资格;一般的境外证据,如果能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使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也可认定该证据的有效性。经调查,在知识产权涉外、涉港台案件中,绝大部分法官采用的是第三种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