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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一定享有继承权吗?
被继承人陈先生与薛女生于1961年3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1991年离婚。
陈先生与薛女士离婚后至其死亡时生前一直未再婚;陈先生与薛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但收养了一个子女,即养子小陈;
陈先生与薛女士再婚前与其前妻杨某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陈先生的父亲老陈、母亲谢某均已先于其死亡。
薛女士与陈先生再婚前已与前夫赵某生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赵甲、赵乙;
薛女士与陈先生再婚后赵甲曾改名为陈甲、赵乙曾改名为陈乙。
小陈、赵甲、赵乙三人,均认为自己有继承权,于是各方僵持不下,一时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陈先生与小陈的法律关系;
二是赵甲、赵乙与陈先生法律关系。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陈先生和薛女士离婚时,小陈由薛女士抚养,小陈还有继承权吗?陈先生和薛女士结婚后,赵甲、赵乙曾经改名为陈甲、陈乙,跟陈先生姓了6年之久,赵甲、赵乙是否有继承权?小陈、赵甲、赵乙产生分歧,三人就此陷入僵局。
本案例可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帮助三人理清法律关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先生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其个人合法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先生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陈先生和薛女士结婚后,赵甲、赵乙曾经改名为陈甲、陈乙。赵甲、赵乙是陈先生的继子女,但赵甲、赵乙已成年,与陈先生未形成抚养关系,赵甲、赵乙对陈先生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小陈是陈先生和薛女士的养子,无论陈先生和薛女士的婚姻怎样变,小陈依然是陈先生和薛女士的养子,小陈对陈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陈先生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且其离婚后至死亡时未再婚,因此被继承人陈先生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养子小陈继承。
法律法条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遗产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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