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答疑 | 遭遇网上诽谤,原贴删除了,如何维权?

时间:2022-08-04 10:48:42  来源:贵州省公证协会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前情提要

冯律师发微信问我说他的朋友张女士遭遇网络诽谤,需要维护自身权益,发布诽谤信息的原帖已经被删除了,但是张女士当时自己对原帖做了截图,这种情况能否将这些截图做成公证证据?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冯律师知道公证机构能够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一些客观事实保存下来,并做成公证书,具备推定有效的证据效力。(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但是公证机构开展保全证据活动,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亲历体验,即需要由公证员亲自当场取得,公证机构对取得证据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形成有效公证文书。但诽谤张女士的网络帖子已经删除了,公证员不能再通过网络访问到这些内容了,张女士自己的截图能否做成公证文书呢?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我们要懂得: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我们可以利用搜索引擎的“快照”功能,搜索原帖内容,通过这些快照信息显示的缓存时间和一些信息来证实侵权事实。公证员可以通过“百度快照”等搜索引擎缓存功能来搜索相关关键字,进行亲自取证,通过证明缓存内容的方式来印证和反映原帖内容。同时,公证机构可以对张女士自己保存截图的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导出截图的原始电子文档,将这些电子文档的文档属性信息(文件生成时间、文件大小等)进行记录保全,用于证明这些截图系来源于手机设备第一手操作取得,用来印证其真实性。

什么是“百度快照”?如何使用?

一、什么是“百度快照”?

百度快照是百度在抓取网站数据时,对收录页面时拍照并存储形成的数据副本,换句话说是对网页进行的一种缓存处理。每个被收录的网页,在百度上都存有一个纯文本的备份,称为“百度快照”。

二、“百度快照”怎么使用?

百度快照的使用就是随便打开一个输入百度http://www.baidu.com地址,再在百度搜索框输入相关信息按Enter键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后,单击网页右下角的“百度快照”,进入下一步输入该网页被百度编入索引的日期就可以了。

冯律师问,公证机构做了保全证据之后,如果后续维权需要提交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使用,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我回答:涉及侵犯人格权的诽谤信息一般涉及当事人隐私信息,或涉及对当事人的不当言论,按照最小不良影响的工作原则,公证机构会将做成的公证文书以及所附电子数据副本(使用光盘或者存储卡等制作)一并装袋封存,交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转递人民法院,请务必当庭启封,公证文书使用前不要私自拆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方法是对待证事实的一种侧面证明方式,其证明效力不如直接对原帖取证。如果条件允许,应当第一时间到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冯律师问:如果来不及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应当如何处理呢?

我回答:如果事发突然,来不及到公证机构办理手续,建议在发现侵权情况的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处的证据存证平台进行取证,这一过程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自助完成,公证机构委托技术公司搭建了存证工具平台,通过公证处订制的手机应用程序,可以对照片、截图的系统环境、文件原始性、时间戳进行保存,并直接上传至公证机构管理的数据中心,确保证据不会被篡改。

公证员提醒: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部分,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诽谤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了追究造谣诽谤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有话说:

公证机构办理业务存在很多原则和惯例,但是我们也有很多方法和技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调整和匹配。遇到问题时请不要先入为主的就认为按照公证机构的惯例,这一件事无法公证。惯性思维会让您错失解决问题的良机。您可以将需求告诉公证员,我们会尽力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感恩不吝惜给出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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