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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A公司与B公司涉及票据纠纷,B公司向A公司转让了约1.6亿的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需向B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告知对方履行清偿义务。为取得拒绝证明,A公司的代理律师张某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以维护权益。
公证过程
公证员与张某深入沟通后,建议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将B公司的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和A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予以保全。
第一步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张某操作电脑,登录相关网银管理页面,对需要保全的票据信息、提示付款信息等进行保全证据;
第二步
A公司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的三天之内,通过公证邮寄送达通知票据债务人知悉被拒的事实。
张某采纳了公证员建议,认为该建议可以为A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待保全事项办理完成后高效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专业提示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在商事活动中商业承兑汇票运用广泛,持票人要实现票据权利,需关注所持票据的付款日期,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当汇票到期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是汇票到期日前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票据追索权是票据债权人(持票人)的第二次请求权,持票人需注意两点:一是注意收集付款人拒绝付款或出现法定提前承兑情形的有关证据,二是注意追索权本身的时效和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法律法规依据:
1、《公证法》第36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72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3、《票据法》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4、《票据法》第39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5、《票据法》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6、《票据法》第62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7、《票据法》第63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8、《票据法》第65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9、《票据法》第66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9、《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8条 票据法第63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