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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小赵与女友宋某有一桩烦心事:二人本想“七夕”当日去领结婚证,但一想到小赵以贷款的方式购买的一处房产,登记结婚后,房贷要由双方共同偿还,宋某就不止一次地提出在领结婚证前,在小赵的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可小赵的房产是贷款购买的,房产做了抵押登记,贷款没有还清前无法添加宋某的名字,这该怎么办呢?
带着问题,小赵与女友宋某到我处咨询,公证员建议,可以先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对小赵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作出约定,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该房产的银行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还清后,二人及时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他们非常高兴地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二人终于可以如愿地赶在8月4日“七夕”办理结婚登记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目前,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已经得到了适婚男女的认同。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从而解除适婚男女的顾虑。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男女双方签署婚前(夫妻)财产约定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明确男女双方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避免在家庭内部因财产归属产生不和谐的音符,对促进社会安定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证员提示: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对全部财产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约定。
3.婚前财产约定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4.婚前(夫妻)财产约定涉及财产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出于双方真实意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得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约定无效或被撤销。
6.婚前(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7.婚前(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其行为无效。
8.该协议具有对内效力,即自生效之日起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而言,如果第三人事先不知道该财产约定内容,就不能对其产生对外效力,该约定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规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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