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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某来到东阳市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产权过户。李某丈夫厉某去世后,遗留了一套房产,由自己和女儿(厉小某)共同继承。现自己与买家签订了合同并收到了买家的购房款,但是在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工作人员称由于厉小某系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实施房屋买卖行为,建议李某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再来办理产权过户。
通过与李某的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厉某遗留的房产仍需归还贷款,而以李某的工资根本无法负担高额的贷款及厉小某的教育、生活费用。在双方仍有其他住宅的前提下,为了厉小某能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李某选择出卖房屋。审查相关材料后,公证员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此外,厉小某系初中生,具有一定的认知、辨别能力,公证员认为卖房事宜应当向其征询意见。最后,公证员向李某简单介绍了监护公证和声明公证,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及公证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经李某确认办理后,双方预约了办理时间。
几日后,李某带着厉小某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李某声明,转让不动产中属于厉小某的份额所得的款项一定会用于厉小某以后的教育、生活、医疗等方面,保障厉小某健康成长。公证员也通过一对一谈话的方式,了解到厉小某同意出卖房屋。随后,公证员为李某出具了两份公证书。凭借这两份公证书,李某顺利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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