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漏继承人,遗产公证能否被采信?

时间:2021-01-13 14:13:32  来源:  点击:0
司法资讯培训网:对继承事项进行公证,是公证的传统领域,长期以来对预防和妥善处理继承纠纷、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公证事项的大量出现,不断出现虚假、错误的公证,极大地损害了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对错误的公证书,它的效力如何,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下面,请看一起因为公证书违背事实而承担法律后果的案子。

张师傅与老伴育有儿子张大、张二与女儿张三,五人居住在共同出资建造的老房中。随着年岁增长,三个子女相继成家立业,早年建造的房子也变得破旧,但一家人过的其乐融融。

2005年,由于政府规划,老房子被拆迁,老夫妻与三个子女各分到一套住宅,张师傅夫妇居住在A小区。2007年,张师傅与老伴因病去世,两个儿子也在2009年意外去世。张师傅与老伴生前居住的房屋作为二老的遗产发生继承。

张师傅夫妻去世后不久,张二的女儿小晶带着姑姑张三和母亲阿珍来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放弃的公证,姑姑张三和母亲阿珍都声明自愿放弃对张师傅遗产的继承权,其中就包括A小区的房产。2018年,张大的妻子阿萍出具说明,载明放弃张大名下所有遗产,包括张师傅留下的A小区房产。

2019年3月,小晶在公证处进行办理另一份继承权公证,公证书载明张师傅的合法继承人为小晶,姑姑张三和母亲阿珍。由于张三和阿珍表示放弃继承张师傅的遗产,故遗产由小晶继承。公证后,小晶进行了过户登记,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以300万元出售给了他人。

2019年10月,张大的儿子小钱得知以上情况,认为爷爷张师傅居住的A小区房产自己也有继承权,而小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办理公证取得房屋所有权,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房屋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本案中,公证书记载的合法继承人有小晶、其母阿珍及姑姑张三,三人在进行公证时隐瞒了其他继承人小钱。由于放弃继承权公证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不应被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师傅的房屋作为遗产应当平均分给子女,大儿子张大享有遗产1/3份额的继承权。张大去世后,由其儿子小钱取得房屋继承权。

建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证书遗漏了继承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不应被采信。现因涉案房屋已被小晶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故其应将小钱所享有的相应份额的遗产对价100万元支付给小钱。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该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讲究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诚实、守信、善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忠于事实的真相,不能欺骗他人、损人利己。通过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包括公证书在内,不仅不会被法院采纳,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