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王某通过A购物平台在张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6瓶B品牌胶囊,同时支付了相应价款。商品标签特别注明“本店商品均采购于E国,本店只提供代购服务”。王某下单购买上述商品前,在对话过程中询问店铺客服人员该商品是否有货,客服人员答复称,“有现货,南京发货”。张某通过快递从南京将上述6瓶B品牌胶囊邮寄给王某。王某收到该商品后,发现上面加贴的中文标签中,只标注有产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进口商等信息,却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商等其他信息。王某要求退货,而张某拒绝退货。王某想起自己认识的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桂承道,于是打电话咨询。
【公证过程】
公证员为王某对其在张某经营的代购店铺购买的具体记录和货物现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持。
【专业提示】
代购是为别人从不同的地方代理购买东西而提供的一种服务。网络海外代购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网络海外代购一般是指海外代购商通过互联网帮别人从境外购买商品寄(带)回国内,分为卖家提供的商品代购以及买家指定的商品代购、私人代购和官方代购。
代购过程中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将此种特殊的制度称为“隐名代理”。在一般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隐名代理中代理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在海外代购行为中,代购人作为隐名代理人参与到这一法律行为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法院将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利于打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