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与钱女士恋爱交往两年,是各自的理想型伴侣,二人打算8月7日七夕情人节登记结婚。赵先生是家里的独子,赵先生的父母几乎倾其所有出资80万元的首付款为赵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赵先生的父母认为现代社会的离婚率逐年攀升,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房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房产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赵先生与钱女士认为婚姻本来就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
【公证过程】
公证员根据赵先生与钱女士的口头陈述,为赵先生与钱女士代书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并向赵先生与钱女士告知了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赵先生与钱女士签署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公证员高效出具了公证书,赵先生与钱女士拿到公证书后非常满意,对公证员热情周到的服务表示感谢。
【专业提示】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都说谈钱伤感情,现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就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前财产、共同财产,为了分割财产撕破脸皮的情况常有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防范于未然,所以公证员向大家郑重推荐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婚前财产协议办理公证如同上了“证据保险”,尤其在是协议遗失损毁的情况下,公证处存档的协议书将发挥重要的证据作用。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