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订立遗嘱实现财富传承 让归国老人安享晚年

时间:2022-12-05 15:21:00  来源:南方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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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

夏先生早年出国经商,加入了加拿大国籍,配偶去世后,他又回到广州生活,并购买了广州的房产。夏先生仅有一个独生子,也是加拿大籍,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若去世了,自己遗留下来的这些财产如何能让自己的儿子以更加简单顺畅的方式实现遗产的继承呢?

案由分析:

由于夏先生及儿子都是加拿大籍,在国内又无亲属关系档案,在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时,需要提供详尽的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这对于夏先生及儿子来说会比较困难。而如果订立公证遗嘱指定财产的传承,则可以在夏先生百年归老后,以生效的遗嘱启动遗嘱继承程序,由此让遗产的继承手续相对简化,让继承人避免不少办理法定继承时提交各种证明的烦恼。

实务解决:

 [遗嘱公证]

立遗嘱人(如夏先生)带上自己的护照、房产证、以及儿子身份证照等相关资料亲自向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公证员会在充分遵照其遗嘱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协助其订立合法规范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公证遗嘱。由此,立遗嘱人(如夏先生)即可通过遗嘱指定,待自己百年归老后,将自己遗留的所有合法财产均由独生子一人继承,从而预先为自己的财富传承做好合理规划。

相关法规依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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