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老人怎样立遗嘱,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碑林公证为您解难题

时间:2022-12-05 15:25:31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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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上,搜索“遗产纠纷”,显示为一亿词条。

预测到202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占比总人口约21%,65岁以上老年人比例将达到13.7%,接近深度老龄化社会。

 全国法院 2017 年到 2019 年一审继承案件收案数117937 件、141134 件和 143580 件,其中遗嘱案件分别为 6006 件、6521 件和 6872件,立遗嘱比例不足 5%,没有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占绝对比例。

数据来源:《中国遗嘱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22-202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等。

传统上,老人对身后事常常忌讳不愿谈及,然而,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提高,奋斗一生的老人们留下了房、车、钱、股票、珠宝以及诸多权益……

本想着是留给儿孙们过好日子,可没想,最终子孙却可能为了分家产而闹上公堂,心悲家散,兄弟反目……

面对亲情的撕裂,许多老人的观念开始转变,有了立遗嘱的想法。

可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上办理遗嘱中的种种专业要求和实际困难,甚至导致立了遗嘱,却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因此我国遗嘱纠纷逐年有较大的涨幅。

案例

 为什么立了遗嘱,却被认为无效?

1.不符合法规的口述或手书导致无效。

老张身患疾病行动不便,想立遗嘱,但考虑到诸多不便,于是给儿女简单口述了一下离世后怎么分家产。可老人走后,由于“空口无凭”,子女对家产分割意见不合,最终闹上了法庭。

隔壁的李老,知道这事后,为了将来不出麻烦,就自己写了个遗嘱收藏起来。本想“白纸黑字”不会再有矛盾,却因为有许多内容和形式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最终不被认可而失去效力,还是引发了纠纷。 

2.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按了指印也无效。

杨老太,年纪大了写字手颤抖,所以去世前在电脑上打好并打印出遗嘱,并且按上了自己的指印,随后给两个子女看了。但因为未按照法规要求,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且两名见证人要符合“当场”+“签名”要求,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3.老人重病时立视频遗嘱仍然无效,为什么?

老梁再婚后因疾病死亡。现任妻子提供了一份老梁立书面遗嘱的同步视频证据,显示见证人(兼代书人)拿一份打印好的遗嘱文书念给老梁听,由老梁盖印章及打指印确定,两位符合法规的见证人进行签名。

但老梁的前婚子女提出异议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老梁入院治疗病情较重,订立遗嘱时神志并非完全清醒,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严重限制,难以清晰表达其对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愿。认定老梁所立遗嘱无效,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难题

 应该如何订立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二、形式要件

《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的基础上,还新增了“打印遗嘱”。各种遗嘱形式的生效条件在《民法典》中亦做了如下规定:

【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立有数份遗嘱效力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方式怎么进行选择?

 ·多种订立遗嘱的形式该选哪种更安全有效?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取消,还值得选择吗?

其实,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最重要的是确保遗嘱内容表述准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易产生歧义,也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难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即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鉴于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公证程序的严谨和规范,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强,仍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公证员的严格审查下,能够最大限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避免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综上,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建议寻找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详细咨询和办理。

碑林区公证处提醒您:

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产生法定的效力。

遗嘱的自由,更多体现为“立与不立”的自由,对于遗嘱的效力判断,不能仅仅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进行判断。                      

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前,向公证员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通过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立遗嘱人的遗愿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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