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遗嘱,以专业保障效力

时间:2023-02-10 14:51:31  来源:四川省国力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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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不再避讳“立遗嘱”这件事,反而是选择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自己在去世之后的财产归属。不仅老年人会提前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通过公证遗嘱来提前安排,防患于未然。

公证遗嘱不仅仅可以明确所立财产只归自己的子女单独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保证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还可以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材料,定分止争,当然公证遗嘱的优势还远远不止这些。 

01事件回顾

2022年12月1日,陈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遗嘱。陈女士称其于去年做了癌症手术,虽然现在恢复得不错,但仍担心万一情况发生变化,在国外的女儿继承自己的遗产手续会很麻烦,并称其之前为了办理父亲的遗产继承手续,提交了大量的证明材料,奔波了许久。因此她希望女儿在自己去世后能轻松地获得自己的遗产,所以打算提前立好遗嘱。

02公证过程

公证员和陈女士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其申办遗嘱公证想要达到的目的和用途,并耐心向其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陈女士立遗嘱涉及到的房产是通过当初参加单位房改购买所得,虽然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但却是婚后所购。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为陈女士和丈夫共有,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只能处分该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那部分份额,不能对该房产的全部进行处分,否则会导致所立遗嘱部分无效。如果陈女士最终目的是要将整套房产全部都留给已婚的女儿,建议陈女士和丈夫分别立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该财产仅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女士了解清楚后,对公证员的专业解答非常满意,也夸奖该公证员讲解到位,把这么专业的法律知识用深入浅出的方法讲出来。陈女士在约定的时间和丈夫再次来到了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夫妻俩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

03专业提示

公证遗嘱的优势来源于公证程序的严谨,公证员的专业。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在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其需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能够切实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

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会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被欺骗、胁迫的情形。是否存在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家庭成员。立遗嘱人对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是否具有完全处分权,财产是否涉及他人份额等情形。当然,立遗嘱人应当根据公证员的要求对于自己所知的相关情况如实、详细地进行叙述,以便于公证员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提供代书的法律服务,为您设计更符合您要求的公证方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

相反,如果遗嘱是以非公证形式订立,当利害关系人质疑遗嘱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时,遗嘱继承人将不得不举证,搜集大量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然而立遗嘱人已经死亡,无疑加大了举证的难度,再加上年代久远,很多证据材料已经缺失,遗嘱继承人的举证之路将困难重重。

04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第1141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72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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