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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养儿防老,可子女不孝,老人如何解决老无所养的问题。近日,老张就因为这个问题来到眉县公证处求助。公证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老张可以找个愿意扶养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该组织或者个人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约定:老张的生养死葬都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等到老张百年之后,该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获得老张遗留的财产。
老张表示:之前他写了一份遗嘱,万一儿女到时候又争夺财产怎么办?公证员这样解释,我国《民法典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在财产继承中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加之公证之后的协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有利于扶养人安心、尽心履行扶养义务。
老张听了该公证员的耐心解释,向公证员咨询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咨询完毕后对公证员表示了感谢,称其若找到了合适的扶养人或者组织,会认真考虑到公证处申办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