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位中年妇女姓陈,两个子女是她的儿子吴甲、女儿吴乙,老太婆姓苏,是陈女士的婆婆妈,同来的两名男女是苏婆婆的子女。陈女士的丈夫几月前因病去世,在泸州龙马潭区遗留有与妻陈女士共有的房屋一套,陈女士希望在春节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家人经过商量也达成了共识。
公证员小罗一边审查陈女士递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房产证等证件,一边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我国继承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公证员小罗专门对苏婆婆作了详尽的解答。苏婆婆口头声称不继承,可她的神情却看起来有些犹豫,陈女士对苏婆婆的态度也面露愠色。
这种情形引起了公证员小罗的注意,难道苏婆婆有什么难言之隐吗?于是她把苏婆婆请到一间单独的办公室进行谈话,请苏婆婆放心地把心里话说出来,公证员会帮她解决难题。一番情真意切的暖心话让苏婆婆消除了顾虑,打开了心扉。苏婆婆说,她早年丧偶,一直很喜欢这个大儿子,为了帮大儿子凑购房款,变卖了自己的房产才得以让儿子买了这套房子。苏婆婆卖掉老房子后就随大儿子一家生活了二十多年,现在大儿子去世了,老人年纪大了不想继承房产的所有权,但是老人又想一直住在这个已经早已习惯的家里,考虑儿媳还年轻,如果再婚,儿媳不愿意再让她居住了,那她怎么办?与苏婆婆交流到此,公证员小罗清楚了苏婆婆的真实意愿,丧子之痛让这个老人哀伤不已,岂能再让老人家老无居所?小罗微笑着安慰苏婆婆“别担心,公证来帮你”。
小罗建议老人,放弃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后,不放弃居住权,可以让儿媳就该房设定苏婆婆的居住权,并签订居住权协议,有了这个协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从此以后,苏婆婆就可以安心居住在这套房内直至死亡。苏婆婆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后,连连点头称是,解决了她的心病啊,于是赶忙出去和自己的两个子女以及儿媳商量,大家一致同意这个办法。
公证员小罗当即为苏婆婆和儿媳办理了居住权协议公证,该居住权协议将房产的具体情况、居住的条件、居住的期限、居住权登记时限、解决争议办法等条款约定清楚,小罗反复告知双方,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这样就圆满解决了苏婆婆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问题。
办完这家人的继承公证和居住权公证后,苏婆婆和家人不断地向公证员致谢,大家又回归到了愉快春节氛围中,这也是泸州市办理的首例居住权协议公证。
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友谊提示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制度,民住权的设立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彰显了国家立法层面的人文关怀,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吧!
1、什么是居住权呢?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2、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设立居住权要交费用吗?需要办理登记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可以出租、转让、继承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怎么消灭呢?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为了减少和避免纠纷,促使签约双方积极履行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协议)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