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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在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订立遗嘱时许多老年人选择用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最近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纠纷案件值得反思
订立遗嘱是“图个方便”好呢,还是“严谨规范”重要
案例回顾
立遗嘱人朱先生生前患有癌症,先后由妻子李女士、侄子小朱照料,朱先生去世后,小朱持有一份朱先生在生前立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李女士认为遗嘱内容无效,遂起诉至法院。于是,小朱向法院提交了朱先生所立的遗嘱一份(形式为打印件)、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然而,小朱提交的书面遗嘱材料中缺乏必要形式,录音录像不完整且不符合要求,故法院判决涉案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公证有话说
遗嘱往往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审判实践来看,录音录像遗嘱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见证程序存在瑕疵、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市民订立遗嘱要讲究“依法、谨慎、规范”,千万不要“违法、马虎、失范”。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公证书的证明力、公证程序的可靠性、公证人员的专业性、公证机构的公益性,让公证遗嘱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方面的法治作用,公证遗嘱不失为“固定真实意愿,顺利实现合法权益”的法治好办法,避免因形式上的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无法实现立遗嘱人愿望以及财产有序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