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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按遗嘱规定,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实居住权这个概念很早就有了,一开始的初衷也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老年人在去世之前就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了自己的子女,但是子女并没有尽到妥善照顾老人的责任,有的甚至将老人“扫地出门”,为了防止这种悲剧的发生,居住权也就应运而生。老人在将房屋过户给子孙之前,可以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在世时可以有一个遮风挡雨的港湾。
随着时代的发展,居住权也衍生出了更多内容和功能,从各个方面保障着当事人的权利,成为新时代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重要权利。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有合同和遗嘱两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签订居住权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
在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时,将合同进行公证则更显权威。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前,公证人员会进行全面细致的询问,确认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并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将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内容详细告知当事人,确保在订立合同时双方能够准确表达内心真意。
房屋所有权人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
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在遗嘱中对居住权进行设立,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当事人若想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以保障居住人的利益,公证人员会注意审查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重点对设立居住权的风险、意义做出明确告知,确保立遗嘱人能将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出来,并在遗嘱中准确表述,让设立居住权的表达更加规范化。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8条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就要求在设立居住权后及时进行登记,目前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已经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意味着基础配套设施完善,对居民权利的保障也更加完备。
不管以何种方式设立居住权,公证服务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利器都能为公民提供权利保障,居住权的设立有了公证的保驾护航,将会让很多纠纷无处藏身,真正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