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法用典丨翼法学院浅析民法典对公证的影响

时间:2021-02-23 14:40:20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民法典对公证的影响可以说是方方面面的,一直以来,民法典都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出台适应了时代进步、增进人民福祉。在婚姻家事、物权、合同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那么民法典的出台,会对公证行业造成哪些影响呢?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公证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并对公证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有利于提高公证工作的独立性,增强公证公信力。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将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整理,解决了民法立法的散乱、矛盾问题,为司法、执法奠定了体系化基础。在《民法典》建立的法律框架之下,公证机关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和帮助公民和法人依法建立和改变法律行为,更加独立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隐患、虚幻和非法因素。

首先是公证行业主力业务之一:继承权公证。民法典继承编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第一千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扩大了继承范围,尽最大限度保障被继承人的财产有人继承。

其次是遗嘱公证。关于遗嘱值得关注的有两点变化,其一: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的出现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遗嘱形式。其二: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实际生活中立遗嘱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的变化以及公证处繁忙的工作、严谨的程序可能导致立遗嘱人意愿改变时无法及时有效申请公证,公证效力不再优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最后是关于抚养事实公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与现行的收养法相比做了修改和完善,相应的事实抚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申请做公证的条件也将发生变化。如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第一项由原来的收养人“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扩大了收养人的范围;增加第四项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人在申请公证时需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等。再比如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扩大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被收养的范围。

(二)有利于开辟新型公证业务,拓宽证源。

对于《民法典》将经济生活中日益常见的合同类型新增到了典型合同里面,用专门的条款进行约束和规范,并且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条款,对于扩大证源、开辟新型公证业务有着重大价值。譬如,围绕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创新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业务,建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全知识产权证据,保护当事人权益;再如,创新原有的金融领域公证服务,充分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推动公证机构为信托、保险、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资产投资、转让、清收、处置等方面提供综合性、个性化专项公证服务。

公证实务中针对《民法典》在有名合同项下增设保理合同这一较为新型的合同类型。虽然保理人在审查基础合同方面存在过失,只要不是明知虚假存在而为之,则应收账款债务人均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保理合同相关当事人签字虚假是常见的风险问题,公证机构有必要在办理涉及保理合同公证中,全程参与、全程监督、见证当事人签字盖章、询问其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监督、预防纠纷等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总之,民法典对公证的影响很大,所以,公证行业对于民法典的学习是十分迫切的。只有深入了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全面深化公证队伍管理,提升公证服务能力,方能让民法典尽快走进公证实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