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前段时间我们为大家分享了“胎儿有继承权吗?”
今天,该案例的后续来了......
张先生(已故)与李女士的孩子小张出生了。
通过继承权公证,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期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权利已由李女士与小张两人共同继承,如今李女士与小张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现李女士想将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小张,儿子才两岁,而且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未偿还完毕,李女士不知如何解决,于是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方案
公证员了解清楚当事人诉求后,首先就以下两个问题向李女士进行解释:
一是房屋抵押是不影响赠与的,但应该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二是小张虽为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即李女士可以代其签署赠与合同。
打消李女士疑虑后,公证员根据李女士的需求为李女士母子拟定了《赠与合同》,顺利为李女士母子办理了赠与公证。
公证员说
《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赠与是不动产转让形式之一,因此虽上述房屋存在抵押,李女士仍可赠与小张,但李女士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李女士作为小张的监护人,有权代理小张接受赠与并签订赠与合同,同时,还应及时办理权益转移登记手续。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