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从民法典规定谈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

时间:2021-02-23 16:21:46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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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浙军    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委托、声明、赠与、受赠、保证公证书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修改。

理由:公证实务中,至公证书出具之日,委托、声明、赠与、受赠、保证事实上只是完成了委托书、声明书、赠与书、受赠声明、保证书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未完成公证书的交付动作(意思表示未到达相对人,意思表示未生效),意思表示未生效,那么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否有效,就缺乏判断的事实依据。公证过程只查明了法律文书签署的真实性,而公证书对法律行为进行了公证,从法律技术层面上考量,这样的公证书出具缺乏事实依据。

一、以委托为例,把对委托书的证明扩展为委托这个法律行为。证词的第一段是证明申请人签署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意思的合法性,第二段直接表述了委托行为的合法性。书面委托行为,签署委托书仅仅是第一步,委托书交付受托人委托行为才算完成。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或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法典第137条规定由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或者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显而易见,委托这个法律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受托人就是相对人。而实务中,委托人仅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委托书,并未将委托的意思表示给受托人。没有向受托人表示委托的行为(邮寄或交付的动作),意思表示未完成、未生效,对委托这个法律行为的审查也无从谈起。因此仅仅查明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事实,就证明委托行为是民法典143条规定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只有在公证员确认委托书为委托人签署,并查明委托人将委托书交付与受托人,才可证明委托行为是否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按照目前实务操作,委托人申请办理公证书,存在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存在其它交易行为)不愿意将委托书交付受托人,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委托书,这样这个委托行为是无效的,甚至是不存在委托行为,而我们的公证书上已经写明了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方面问题,在办理撤销委托这个单方行为时会更加明显。当事人来申请办理撤销委托行为公证,如果仅仅看到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撤销委托通知书,我们是万万不敢出具撤销委托的公证书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撤销委托的通知要向受托人发出并到达受托人才生效,我们才能作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结论。另外民法典第138条、第139条规定了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公告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法律文书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告的意思表示完成公告发布就生效的效力,公证员也不具有代为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的职能使意思表示具备生效条件。建议关于委托公证三种途径:1、公证员查明委托书签署及交付委托书行为后出具委托公证公证书;2、归类有意义的法律文书证明委托书签名(要求实质性审查);3、删除引用民法典第143条规定证词,改为:本委托书自交付受托人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委托的法律效力。另增加引用法条民法典第165条关于书面授权委托书的规定,表述委托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二、关于声明的问题。典型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当事人仅仅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表明了在公证书出具之日未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不具备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在公证书中直接证明放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总之,有相对人的声明到达相对人之后意思表示才生效,签署书面声明不代表声明行为完成及生效。

三、关于赠与、受赠的问题。按照格式证词的字面意思是赠与人签署赠与书的证明。赠与按照民法典规定理解应当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主要是标的物的交付。接受赠与(受赠)主要是接受标的物。实务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两种赠与公证:1、签署赠与书公证,发生在赠与之前。2、赠与行为公证,发生在赠与完成之后,比如移民外国时,有的国家要求资金来源途径为赠与所得。按照上面论述,签署赠与书非法律行为,公证只能证明赠与书签署真实性,签署赠与书并交付赠与书给受赠人属于法律行为,属于表示赠与(相当于赠与合同的邀约),可办理表示赠与的公证,交付赠与物的行为可办理赠与行为公证。把实务中存在签署赠与书、表示赠与、赠与行为三个法律事实都归类到一个定式公证书显然是不合适的,建议按照实际需要设立公证书格式。受赠同样存在签署接受赠与声明书、签署接受赠与声明书并交付赠与人、受领赠与物三个法律事实。建议按照实际需要编纂公证书格式。

四、关于保证。实务中不区分公证签署保证书和签署交付保证书行为比委托更容易产生更大的问题,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保证书并不是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始,而是向相对人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开始。区分保证书签署公证与保证法律行为公证格式。

五、关于引用民法典第143规定的表述(适用于所有合同和单方法律行为)。从严谨的角度,为了公证书表达意思更明确应当把“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表述为“某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3条表述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该句的表述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判断句。而民法通则第55条表述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这是要件式的规定。表述“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是合适的,表述为符合民法典143条规定在逻辑上不严谨,143条本身就不是一个要件式规定,符合一个判断句是法律上的正向符合反向符合都可以理解。

此个人建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