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时间:2023-03-13 09:23:39  来源:南方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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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进行了规范。其中增加了在相关过程中引入公证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其他需要采用公告(公示)程序的,采取现场和网络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一)现场公告。现场公告应当在征收土地现场及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联社)、村民小组(社)范围内发布。征收镇(街道)农民集体土地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征收村(联社)集体土地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联社)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征收村民小组(社)集体土地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公示栏或者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公告,村民小组(社)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在该村民小组(社)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发布现场公告的,应当对公告张贴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留存,记录张贴和拍摄时间;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须签字证明,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其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还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应当进一步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充分协商。对不配合协商或者经协商后不配合调查确认的,书面发出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通知书。经协商和书面告知后仍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协商、书面告知和调查结果的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并按省相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分配到人。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已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或者提存公证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限期交出土地通知。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或者提存公证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长期以来,南方公证处积极投身对土地征收、城市更新的公证服务,通过办理保全证据、现场监督、提存、继承、赠与、委托、协议公证等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城市更新项目提供公证及相关法律服务,并在创新服务模式的基础上拓展业务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以高水平的公证法律服务为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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