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办公证 权益有保障

时间:2023-04-24 13:46:59  来源:四川省仪陇县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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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感情破裂,二人协商决定离婚。

2023年3月,他们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有30日的离婚冷静期,二人只能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待冷静期过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决意离婚,且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因办理离婚登记尚有一段时间,为避免一方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反悔,双方决定到公证处咨询能否通过公证的方式来保证离婚顺利进行。

于是二人来到公证处,咨询和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公 证 过 程

 公证员在与两名当事人的沟通后告知他们: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办理公证,但是离婚登记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有生效条件的,即以双方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若30日后未能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在公证员的耐心讲解和分析下,王某与李某还是决定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于是公证员受理了两人的公证申请,并按照两人的要求起草离婚协议书。

 但在写到房产变更登记的约定时,两人却产生了争执。王某是外省人,离婚后会离开本地,她和李某婚内按揭购买的房产,还有5年的还款期限。虽然双方达成约定该房产离婚后归李某所有,而王某要求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立即完成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但李某因资金紧张,最快也需要一年的时间归还完所有贷款,因此两人为此争执不下。

 公证员根据两人的矛盾提出建议:两人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的同时,王某可以办理一件委托公证。委托两人共同信任的亲属或朋友协助李某办理结清银行贷款后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即离婚析产手续)。如此一来,王某可以在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开本地,李某也不必立刻结清银行贷款,此外办理委托公证还消除了李某担心王某离婚后不配合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顾虑。

王某知道李某难以立即结清房贷,而且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也不愿意与李某再有联系,于是王某听取公证员的建议,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的同时办理了委托公证。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所分割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等;

  4、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

  5、离婚协议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公证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道防线,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司法资源。

 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公证诉求,量体裁衣为其设计公证方案,通过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并配套办理委托书公证,既能避免违约方不履行协议义务,从而造成守约方需经过冗长的法院诉讼程序来实现协议中财产执行变更问题,又有效地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及金钱成本,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快速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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