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问题:在办理提存公证中,向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了提存通知,若是在提存受领人清楚、地址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拒收怎么办?
解析: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买受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出卖人)。
采取特快专递形式的邮寄送达,对方拒收的,法院一般认可送达之效力。但为谨慎起见,也是对当事人负责,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提存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公告。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