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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当事人徐某的父亲与其同胞弟弟、弟媳、侄子在某路段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父亲、弟弟、弟媳、侄子当场死亡,根据徐某提供的死亡证明无法查清具体死亡时间,其父留有12万遗产,弟弟、弟媳生前有夫妻共同财产28万,侄子有遗产5万。
现徐某该如何通过公证继承上述财产呢?
案情分析
01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其它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原件(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8)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9)委托他人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02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分配主要有三种形式:
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包括由遗嘱处分遗产的遗赠)3.遗赠扶养协议4.适当给予遗产。如同时存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及遗赠扶养人,遗产处理顺序为:遗赠扶养人优于遗嘱继承人优于法定继承人优于适当给予遗产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件办理
上述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书及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此案的继承逻辑关系就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
但是由于本案涉及多个被继承人,且徐某提供的死亡证明无法查清被继承人分别的死亡时间,那么他们的死亡时间顺序应该如何确定?
公证员认为:互相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里死亡,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它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辈分大的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经公证员主动走访调查核实查明,徐某的父亲丧偶多年未再婚,徐某的侄子系徐某弟弟和弟媳唯一婚生子女,侄子无配偶无子女,徐某的弟媳只有个姐姐(系唯一在世之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本案的死亡顺序可以推定为徐某的侄子先死亡,徐某的父亲是长辈所以第二死亡,徐某的弟弟、弟媳是同辈,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综上:徐某侄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的弟弟及弟媳继承(5万+28万=33万),徐某父亲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徐某分得6万)及其弟弟继承(33万+6万=39万,其弟弟继承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弟弟、弟媳的遗产一分为二由各自继承人继承,即分别由徐某弟弟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分得19.5万)和弟媳的唯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姐姐继承(分得19.5万)。故,徐某最终继承遗产25.5万,其弟媳的姐姐继承遗产19.5万。
本案依据
民法典1121条
民法典1127条
民法典1123条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