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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儿子周岁时妻子发现丈夫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张女士担心丈夫王先生变本加厉将唯一的一套王先生婚前购买的住房卖掉,为了保障今后的生活,张女士与丈夫王先生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将他们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约定为张女士个人所有。
年前,王先生意外醉酒死亡。在丈夫死亡后,张女士多次因丈夫生前债务问题被诉至法院。原来,疫情以来,公司生意欠佳、入不敷出,王先生因此曾向多人借款聚餐消费,金额累计一百多万。现王先生已经死亡,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以王先生的房产偿还债务。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向法院出示了与王先生在公证处办理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先生借款期间家庭无大额支出,借款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且张女士与王先生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了该房产归张女士个人所有并且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债权人所提出的有关以房产中属于王先生的份额偿还债务的主张,最终依法决判决以王先生生前的个人财产偿还欠款。
幸好咨询了公证员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这套房子才得以保留,也同时给予了她们母子生存的信心和保障。
法律定义:
夫妻财产协议指夫妻或拟登记结婚的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等事项。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2、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婚姻证明(婚前财产公证的不需要此项证明材料);
3、涉及财产的权属证明或凭证;
4、夫妻财产协议书(可自行提供或由公证处代拟);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