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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七)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接下来我们看看较为常见的法定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法定继承公证当事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薄;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可以自行到档案管理中心、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到本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自然人,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7、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8、在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11、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的约定协议;
12、涉及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依域外文书的要求处理。